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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7-09-13          浏览数 : 
    

关于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从2017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助政策宣传。今年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一资助政策,并结合实际,联系各二级学院就业部门,摸清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审核、汇总上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二、明确资助对象和标准。自愿到浙江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偿和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

三、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学生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填报《____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附表2),连同《申请表》和协议书复印件于920日前报送学生处,《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杜游芳,联系电话:0571-85070167,电子邮箱:2593578244@qq.com

附表: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申请表

2.____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处

2017912

附表1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政治

面貌


民族


出生

年月


毕业

学校


所学

专业


毕业

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已签订的服务年限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金额


本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


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核定贷款代偿金额为 元,今年应补偿代偿 元。



单位公章: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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