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5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生处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
2.学校审核通过后填报《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申请表》每生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每生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学校《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电子版)。
(二)有关要求
1.各学院要严格做好毕业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统一汇总后报送;
2.请各学院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联系人:童老师,电话:0571-85070163。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生处
2025年6月5日